天天速读:电商法前沿探讨:用户权益保护与秩序治理并举 价格错误纠纷何解?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23-01-18 14:53:47 

价格错误纠纷的特征和平台处理路径。

价值11万元的二手车,买家一时疏忽在电商平台上挂出了1.1万元的价格,很快被一买家拍下。卖家发现后立即取消交易,被买家告上了法庭。“26元4500克”的脐橙,被卖家失误设置成了“26元4500斤”,被某UP主转发消息后,大量买家下单,导致店铺关闭。

类似的价格错误纠纷,在电商领域频发。


(资料图片)

近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和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联合召开“用户权益和平台治理:电商法前沿问题探讨”主题研讨会,针对多个电商领域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并聚焦价格错误这一电商环境中常见的现象展开学界、业界的观点交锋。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薇在致辞指出,本次会议由来自各大高校、实务一线的法官、律师、法务等专家学者们对电商领域的前沿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利于推动电商平台健康发展,对法学理论创新及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会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携团队发布《平衡与治理:电商平台处理价格错误问题研究》专题报告。其中指出,面对频发的价格错误纠纷,可仿效证券交易所取消错误订单相关制度,通过电商平台取消错价订单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具体制度设计也要兼顾对用户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平台秩序的治理需求。

价格错误纠纷的特征和平台处理路径

延续专题报告的内容,在主题发言环节,姚志伟以《电商平台介入价格错误纠纷的处理路径》为题做了具体介绍。他讨论了电商环境下价格错误的背景及特征,指出过去价格错误的问题主要通过约定合同生效节点的方式解决,但相关做法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已很难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价格错误纠纷本身具有难以根除,造成损害较大的特点。与诉诸司法相比,电商平台对于价格错误纠纷的介入兼具成本、信息、技术等多层面优势,由平台介入相关纠纷处理具有重要作用及意义。

就平台取消订单路径的实现,他指出四个要点:第一,平台确认订单是否应当取消时,考虑到判定的难度和确定性,不宜直接以能否构成重大误解为标准,可以适用数字标准和损失标准,作为应否取消订单的判定机制;第二,取消订单流程的启动程序原则上以卖方申请为前提,平台紧急情况主动介入为例外;第三,就是否存在价格错误事实的判定标准,可结合价格、规格、商家陈述的真实性核验、促销信息外显、异常订单数量、商家处置动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第四,如买家认定平台取消措施错误,可通过平台申诉和司法救济两种渠道进行救济。

电商领域的纠纷绕不开ODR机制。所谓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指的是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其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由具有较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企业申请加入,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消费者与企业线上线下双向互动自行和解的消费纠纷解决模式。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琦以《ODR机制在电子商务平台标价错误纠纷解决中的适用》为题发言。她提出当前国内仅有《电子商务法》在立法层面明确了ODR机制的适用,且适用主体亦有限制,对ODR机制的适用及规制仍存在一定局限性。接着,从学理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角度详细阐述了通过ODR机制推动电子商务平台标价错误在线纠纷解决的必要性,并特别指出,ODR机制在跨境电商领域的纠纷解决上具备特殊价值。从国际司法、仲裁法视角来看,跨境电商争议的解决在法律适用层面面临着两个困境,其一是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在网络环节中可能失效,其二是即使运用传统的冲突规则,最终指向的准据法也可能缺失。

从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实证分析来看,监管部门对跨境交易消费纠纷ODR标准的制定存在自身以调解者身份参与调解,以及自身不直接参与而是起监督、协助等辅助作用这两种方向。

为了加强ODR机制在电商平台标价错误纠纷解决中的适用,她最后提出四点建议:扩大ODR机制的实施主体,拓宽解决路径;明确ODR机制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更多探索;完善混合程序,推进线上与线下的混合、ODR与传统司法解决机制的衔接;规范ODR机制的执行方式和效率,推动适用ODR解决纠纷后的执行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文化娱乐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教授以《网络平台安全保障义务初探:以旅游出行领域为例》为题进行发言。他从四川网红打卡地突发山洪的事件引入,提出平台就相应事件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他指出,国内现行法律语境中,在私法层面,网络服务提供商一般无主动、事前审核义务,而是遵循“直接经济利益”规则进行相应规制。而《电子商务法》新增了电子商务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积极注意义务,要求其进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公法层面,网络服务提供商虽具有一定审核义务,但也主要集中在对淫秽、暴力、色情等公害内容的处理上。综合来看,现有体系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治理侵害私益行为的规制不突出,在诉讼中仍遵循“通知—删除”规则。

对此,刘文杰总结,当前平台存在归责一元论的问题,用户和平台的定位已不能简单等同纯粹的生活分享者和网络存储平台。基于平台与用户及其板块(社区)的商业利益密切相关,以及与平台具有一定管理能力这两点,他提出可以考虑对此类平台施加适中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履行一定程度的干预措施,如可以设置投诉与公示的渠道,进行风险提示、准确性或安全登记标注,发布行为守则与处罚、自救或救助指引等。

平台处理价格错误纠纷的实践

当遭遇价格错误纠纷,电商平台在其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角色?本次研讨会上,多家电商平台带来了一线的实践经验与思考。

抖音集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夏杰以《兴趣电商平台合规实践及相关思考》为题进行发言。据他介绍,抖音电商是兴趣电商模式的先行者,区别于传统电商模式“人找货”的特点,兴趣电商模式基于其个性化兴趣高效匹配、商品内容化、发现式消费的特点,能够实现“货找人”的效果。

他介绍,在兴趣电商模式的合规实践中,抖音电商主要针对内容治理、知识产权治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等方面作重点综治。通过持续治理努力,抖音的电商模式实现了社会效益与消费者体验的有效改善。他指出,电商与内容进一步融合后,产生了诸多的新型合规难题,尤其是现有立法语境下,商业广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基本概念的认定存在泛化现象,新的商业模式带来了新主体、新场景,也会对应产生新问题,如购物车链接的法律定性问题、直播带货主播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等,这些都需要做进一步思考。

周大福标价出错,一对夫妻4万元买下25万元金饰,后被前者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的网购合同。2022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网购合同。唯品会公司律师周超在题为《电商平台视角的“错标价格”问题观察与思考》的发言中引入周大福诉消费者一案。他指出价格设置错误在电商行业具备普遍性,并对该种异常出现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同时,他按照错误成因,将格异常的种类细分为价格设置错误、优惠券设置错误及商品规格设置错误三种类型。最后,结合公司实践,介绍了价格异常的监测、识别以及处理层面的规则,全面介绍了异常处置的全流程。

美团华南法务总监梁博文作题为《电商平台视角的“错标价格”问题观察与思考》的演讲。他立足价格错误与虚假宣传的区分视角,在阐述了“错标价格”的基本类型后,分析了该种行为对商家、买家及电商平台三方可能产生的利弊影响,指出就当前的电商交易环境而言,无论是平台抑或商家,实质上都缺乏故意制造价格错误事件的动机,从各个视角看,价格错误事件在当下的电商环境中,也难以实现虚假宣传所欲实现的目的,因此不应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过高的责任。

他还进一步切入小微商家视角,认为在价格错误事件中,这类商家的负外部性较低,且承受能力较差,应当给予其更高的个体权益关注度并及时建立容错机制。最后,他建议应当在客观看待各方行为的基础上,审慎评估价格错误与虚假宣传的联系,并给予平台更多制定合理规则的法律空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方梓楠律师结合《平衡与治理:电商平台处理价格错误问题研究》专题报告内容,以《平台介入价格错误纠纷处理的“一体两翼”》为主题进行发言。他认同平台以取消订单为介入价格错误纠纷的处理路径,指出此类纠纷中的买家可分为消费者、非以消费为目的的买家及职业羊毛党三类。在允许平台取消错价订单的同时,需对消费者提供一定保护,并对职业羊毛党进行治理,以实现良好的制度效果。他认为,从利益衡平角度和功能主义角度出发,都有对普通消费者提供保护的必要性。一方面,如平台判定取消订单,则应基于消费者申请,由卖家对之加以补偿;一方面,若不予卖家取消订单,则平台应通过预置的协议,敦促卖家履约,并在卖家拒绝履约时,向其施加更为严厉的处罚。

针对羊毛党,方梓楠认为,羊毛党的行为扩大了价格错误事件的规模和影响,其存在既损害了平台及商家利益,且因羊毛党不当挤占了市场福利资源,从根本上看也会损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而无论是从平台职能抑或诚实信用原则来看,平台对羊毛党的治理都具备正当性。在对成本、司法政策、技术等因素作综合考量后,也可发现平台治理羊毛党具备可行性,因此平台在处置价格错误问题时应重点对羊毛党群体进行整治。他指出,平台对职业羊毛党的治理,需把握“定性-识别-惩治-救济”的整体逻辑。

“无论是‘保护’抑或‘治理’,平台的处理结果都不妨碍各方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方梓楠强调。

最后由来自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林北征博士作题为《中外电商平台标价错误事件的法律攻防》的分享。他先对国内外价格错误问题的处理态势及重点进行介绍,就国内而言,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后,国内法院对价格错误类型案件的处理,存在要件评价后移的情形。由此前以讨论合同是否成立为重点,到以合同成立为前提去进行判断,并系统介绍了实践中的三种判断结论,分别是重大误解可撤销、误载不害真意、全额缔约过失赔偿。他认为,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综合各项因素,形成交易情景对各方责任进行判定,其中,其中买卖双方在争议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恶意”是审查重点。

就国外而言,他指出,各国司法对价格错误纠纷的认知及处理都有所不同。他分别介绍了德国、英国等地区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从中对比,指出相关地区对电商错价交易中“自动回复”、“价格差”等因素性质认定的不稳定性和差异性。他还重点介绍了美国的相关实践,指出美国的相关立法极度碎片化,而夏威夷及加利福尼亚等数州,出于防治价格欺诈的考虑,更是对商家和平台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而正基于这种立法碎片化、严苛化的现状,美国当地的电商平台出现了通过动态定价机制以规避风险责任的做法。

最后,在对中外实践进行把握的基础上,他对价格错误纠纷的处理提出,或可引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概念,通过综合各项因素,利用趋于场景一致化理论判定各方责任。

“电商平台对于价格错误纠纷的介入并非其法定义务,而是一种”好撒玛利亚人“(好心人)式的行为,政策上应该鼓励而非强制,更不能要求所有电商平台特别是中小电商平台必须进行介入。”姚志伟总结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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